首例化妆品企业质量负责人行政处罚,无论企业或个人切莫触犯红线!

5月24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进行公开信息,内容跟以往极大不同,因为这次并非对企业进行处罚,而是将处罚实际落实到了一个人头上。


罚单显示,作为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的张灿标因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而被罚款。




公开信息表显示,在广东省药监局调查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一案中,当事人作为涉案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及受法人委托的全权授权代表,向本局供述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诺必行@婴宝幼儿特护膏”(规格20g/瓶,限用日期:20211118. 20210405)的销售单价为1.6元/瓶,“诺必行婴宝 护肤霜”(规格:13. 5g/支,批号:AD2601)的销售单价为0.85 元/支。


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与广东省药监局最终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 为虚假的产品价格信息。



同时,当事人还向广东省药监局提供了虚假的产品召回证明材料,严重干扰及妨碍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2021年4月21日,广东省药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药监稽妆听告(2020)200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申请听证。


在广东省药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产品销售价格及作假的产品召回文件证据给办案人员。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期间提供虚假产品价格信息及虚假产品召回证明材料等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启封、转移被查封物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对擅自处理、启封或者转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处该批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况,广东省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这是首次公开对化妆品企业质量负责人进行处罚,也是《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的第一次处罚,广东省监管部门的这一举措可谓颇具警示和震慑意义。


5月25日,广东省药监局举行例行记者会,现场公布《2018-2021年度化妆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该报道是在新条例正式实施后,首次与新闻媒体进行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交流。该报告指出,到2020年,广东省将对622家高风险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其中已责令258家进行整改,并对92家进行了立案调查。各市、县对52202家经营企业进行了检查,责令2625家进行整改,立案查处1463家。


此外,从打击非法添加行动的效果来看,祛痘、祛斑美白、面膜、儿童化妆品等非法添加的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但仍需继续开展专项整治。除痘痘、祛斑美白、面膜及儿童化妆品等功能性产品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比较严重,危害程度也比较高,对消费者的安全构成威胁。2021年儿童化妆品等功能性产品将受到重点监管。


此外,广东省药监局还在记者招待会上重点报道了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事件,并表示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企业,要集中力量,迅速处置,从严惩处,及时宣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更好地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


与此同时,广东省药监局也提醒消费者应理性购买儿童化妆品,谨慎购买功效类产品,熟悉安全消费常识,警惕产品宣传陷阱,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对违法产品及时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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