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化妆品禁用词, 谨记不要再用不然罚款罚到哭!

2021年是“新的化妆品法规元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等十多项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导致了化妆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违规行为逐渐暴露出来,受到惩罚的化妆品公司也越来越多。针对这一情况,青眼在中国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平台上,对一年多以来因广告宣传不当被处罚的化妆品企业进行了梳理。


据青眼数据,从2021年起,由于广告宣传不当而受到处罚的企业有22家,罚款总额在300-238万元不等,其中包括雅诗兰黛、宝洁、科蒂等国际著名企业。


具体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虚假宣传,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一种是违规使用禁用词。其中,雅诗兰黛罚款金额最高,单次罚款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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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青眼公众号


根据新法规,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必须有充足的科学根据,而对违法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这将使业界更加重视效果评估。同时,禁用词使用也成为了法规的监管焦点。


哪些化妆品广告用语属于虚假宣传?2019年12月2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发表了题为《识别化妆品违法宣称和虚假宣传》的文章进行了明确强调了10类禁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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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文章称,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文件要求,化妆品宣称用语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速效”、“超强”、“全方位”、“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词意等。

此外,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国家药监局还指出,化妆品禁止使用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同时,国家药监局强调,化妆品宣传中禁止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生发”、“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除了禁用含有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医学名人的姓名也禁止在化妆品产品中进行宣传。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对于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也不能使用于化妆品宣传中。

此外,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也禁止在化妆品宣传过程中使用,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对于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的用语,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国家药监局还表示,庸俗性词意和封建迷信词意也不得用于化妆品宣传中。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不过,从青眼搜集到的处罚案例来看,还是有很多公司在违规,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极限”、“医疗”、“干细胞美容”。


极限词。在上表中,信州区优瑞美业化妆品贸易商行、上海银魅化妆品有限公司、皮尔法伯(上海)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都因“全国首款”、“最少”、“最强”、“最佳”等产品宣传极限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三个公司都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医疗用语。化妆品使用医疗术语也很容易陷入困境,10多个公司因使用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功效而受到处罚。如,上海伊沙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遇见香芬化妆品旗舰店”宣传一款“头皮毛囊洗发水炎除螨去屑止痒控油去螨虫头皮屑清理神器氨基酸癣”的产品,能“从根源改善头皮毛囊痘、皮炎皮藓、毛囊痘痘、头皮疙瘩”;上海净恩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官网上,宣传亲肤保湿精华露产品“具有抗氧活性,美白,杀菌,淡化色斑”功效。


若通过线上渠道如电商平台、微商等消费遇到虚假宣传,应该向谁索赔?业界人士:“微商、发布者、电商平台甚至广告代言人都应该承担责任。”按照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既是广告发布者,也是广告经营者,属于二合一的角色,对店铺发布广告应有审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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