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祛斑美白化妆品征求意见稿来了!

8月1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发布公告通知,公开征求《祛斑美白类特殊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原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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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祛斑美白作用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为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界定;

第三部分为祛斑美白类化妆品的各项技术要求,包括产品基本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产品执行的标准、包装标签、产品检验报告、安全评估资料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以下整理供广大化妆品行业参考:

产品配方及原料使用方面,指导原则要求配方表应内容完整,填报形式符合要求,原料名称规范,备注信息完整,产品配方填报时应当有明确的祛斑美白剂。

此外,祛斑美白剂的使用应科学合理,除已批准可作为祛斑美白剂使用的化妆品新原料外,应提供一定的使用依据,说明其作为祛斑美白剂使用的合理性,至少提供法规资料或作用机理科学依和功效评价报告其中至少一类作为依据。
产品执行标准方面,指导原则对生产工艺、感官指标、理化微生物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贮存条件、使用期限等作出规范。
包装标签方面,指导原则指出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如祛除黄褐斑、祛除雀斑、祛除色素痣、抗炎等;不得使用夸大或绝对化宣称,如马上美白、消灭黑色素、阻断黑色素运输、直达肌肤底层、智能靶向抑黑等。

仅具有防晒、清洁、去角质等功效但未申报为祛斑美白类的产品,不得进行祛斑美白功效的直接宣称。
产品检验报告方面,指导原则对理化微生物检验项目、理化微生物检验结果、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毒理学和人体安全性检验结果、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检验项目、祛斑美白功效评价检验结果、祛斑美白功效等效评价、安全评估资料等作出规范。

要求采用等效评价原则进行祛斑美白功效评价的应为同一化妆品注册人产品,多色号基础配方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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