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新办、复查换证、依申请变更)申请条件的单位。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在广东省范围内取得营业执照; 2)以销售为目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详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145号》)的计量器具。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3年修正)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104号)第七条、第九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为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和审批全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四、审批条件 1、本行政许可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a)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b)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c)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d)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 e)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f)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1、申请新办(含首次和增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 5)《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复查换证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5)生产地址相关物业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6)《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骑缝章并附省局网站公布格式的电子文本); 2)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及更名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需提交原件校验); 5)需更名的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同时交原件校验);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六、办理时限 1、 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考核时限及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 考核时限(包括整改时间):考核时间为20个工作日,由实施机关组织组织完成。申请人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七、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制造计量器具许可首次领证、复查换证; 收费项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首次领证、复查换证;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 收费标准:每个系列1500元,每个型号150元; 减免收费的情形:企业免收费(依据:《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的通知》粤财综〔2014〕89号)。 缴费地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八、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http://www.gdqts.gov.cn/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网上提交申请的,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现场考核计划通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或具有其他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新办、复查换证的审查方式为现场考核。申请人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现场考核计划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相关审查工作的准备。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及细则参照JJF 1246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由实施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邮寄等方式获得办理结果。 6 复查换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被审批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查换证的申请。其办理流程参照“八、办理流程”中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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