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办理条件的企业。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2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给广州、深圳市政府。 办理条件 1、广东省内(不含广州、深圳两市)符合《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企业; 2、申报资料符合要求。 所需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4、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5、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6、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 7、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提供);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 材料要求: (1)申请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原件1份,复印件1份(复印件应当清楚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应使用规范汉字;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除企业地址、商标、型号外的外文应译为规范汉字)。申报的各项内容要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前后一致。所有申请资料逐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须逐页签名。 (2)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下放广州、深圳管理的企业需按照广州市卫生监督所或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向其递交申请。 (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请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提出延续申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到期后证号自动作废,不作换发。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审批流程 申请登记→输入资料→合议→受理(资料不全需补资料后重新合议)→经办人初审→现场审核→主管处领导审核→处长审核→主管委领导签发→打印→发放→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