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环保产品认证(CEP)—认证指南受理流程1 引言 · 1.1为保证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CCAEPI)开展环境保护产品(以下简称环保产品)认证工作的质量,加强环保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规范环保产品认证工作,制定本指南。 · 1.2本指南是环保产品生产企业自愿申请环保产品认证、获取环保产品认证应遵守和满足的通用要求。 · 1.3本指南供认证中心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作时使用,也供境内外企业申请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时使用。 · 1.4本指南包括环保产品认证申请、受理、认证实施、发证、认证后监督管理及复评等内容。 · 1.5 环保产品认证模式一般采用“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相关文件链接 2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图(见图2-1) 图 2-1 环保产品认证程序
· (1)申请单位法律地位明确,持有合法的法人执照证书; · (2)申请方(受检查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体系,并符合CCAEPI-GK-305-2009《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3)产品属国家推行的或CCAEPI推行的开展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产品种类目录范围; ·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 · (5)产品依据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可满足CCAEPI确认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3.1.2申请方(受检查方)提交正式申请材料,包括: ·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书; · (2)营业执照副本及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4)已经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产品企业标准; · (5)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 (6)申请产品的主要用户名录及联系方式,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 (7)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应附相关批准文件(如环境监测仪器类产品,应有国家批准的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 (8)产品介绍材料,包括: 1)工作原理及产品结构图; · (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程序指南; · (2)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申请文件(申请书;认证变更申请书;认证扩项申请书;境外企业申请书) · (3)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 (4)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 (5) 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检查评审报告; · (6)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收费办法; · (7)环保产品认证合同; · (8)环境保护产品认证保密规定; · (9)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简介;服务方针;公正性声明。 3.2认证申请与受理 · (1)CCAEPI依照发布的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目录中所确定的产品标准,对申请方提交的产品明示标准进行确认。 · (2)申请方的产品明示标准应是下列范围的标准: · a) ISO/IEC及其它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 · b) 国家标准; · c) 行业标准; · d) 已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 e) 国外标准(仅限境外企业)。 (3)产品明示标准规定的相关技术性能指标应达到或优于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技术要求相应技术性能指标的水平。 · (1)申请单位应按产品明示标准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并应提交重要检验/试验项目(如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 · (2)检验/试验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试验结果的判定应按相应产品明示标准中规定的判定规则进行; · (3) 提交的检验/试验报告或检验/试验结果应在两年有效期内。 3.2.3受理认证申请 3.3工厂检查 3.3.1检查依据 3.4认证抽样与检验 3.4.1认证抽样
· 3.4.1.1环境保护产品认证检验的抽样方案可分为三类:工厂抽样、使用现场抽样和市场抽样。不同类型的产品可采用不同的抽样方案,但同类产品应采用统一的抽样方案。对一个特定的产品,一般只选择一种抽样方案。 · 3.4.1.2对申请同一型号系列产品的认证检验抽样方案一般抽取两种规格的产品,而且应包括技术难度最大的规格的产品。 · 3.4.1.3对一个特定产品的具体抽样方案和抽样数应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确定。 · 3.4.1.4通过工厂检查后,检查组或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抽样方案进行随机抽样。封样后由申请单位负责将样品发送到受委托的检验机构。 · 3.4.1.5从使用现场抽样,由CCAEPI负责从申请单位提供的用户中随机抽取,并通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到现场检验。 · 3.4.2认证检验 · 3.4.2.1受委托的检验机构根据用于“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标准或技术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 · 3.4.2.2检验机构向CCAEPI出具产品检验报告一式两份。CCAEPI负责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转交给申请单位。 · 3.4.2.3产品检验费支付方式由认证合同确定。 3.5综合评定 · 3.6.1 CCAEPI对通过综合评定的产品提出认证审议意见及授予认证产品范围。 · 3.6.2 CCAEPI中心主任根据综合评定报告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及授予认证产品的范围。 · 3.6.3 CCAEPI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 · 3.6.4通过环保产品认证的申请单位,在接到《环保产品认证结果通知书》后,办理领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相关手续。 · 3.6.5 CCAEPI将获得认证的产品向社会发布公告。 4. 认证扩项
· 4.1已获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单位希望扩大认证范围,可直接向CCAEPI提出书面申请。 · 4.2扩大认证系针对同一受检查方,扩大认证分为两类:一是扩大认证产品的型号、规格;二是扩大认证产品范围(产品品种)。 · 4.3扩大认证的受理过程与初次认证申请过程基本一致。CCAEPI将向申请单位发出《环保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如果是扩大认证产品范围(产品品种),应与CCAEPI再次签订覆盖该类产品的认证合同书。 · 4.4当申请扩大认证的同品牌产品不在初次认证所提交的质量手册的覆盖范围内时(同一品牌,不同制造厂),应视作受检查方的初次认证,应重新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 4.5扩大认证原则上不进行工厂检查,在实施年度监督性检查时,对申请扩大认证的产品进行重点检查。但认证的产品范围扩大时(上述第2种情况),CCAEPI将成立检查组进行扩大认证工厂检查。 · 4.6 CCAEPI及时组织安排产品抽样及委托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向CCAEPI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 4.7 CCAEPI做出是否授予扩大认证的决定。 5. 认证后的监督 5.1年度工厂检查 6 复评 7 申诉、投诉 · 7.1 CCAEPI积极欢迎并接受申请方、获证方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 7.2 对CCAEPI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产品认证有关法律法规、缺乏公正性,或对产品认证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诉/投诉。 · 7.3 申诉/投诉可直接向CCAEPI提出,亦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 · 7.4 CCAEPI将对提出的各种申诉/投诉及时予以处理、答复。 8 附则
· 8.1本规定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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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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